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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的法治精神
[日期:2006-11-23 23: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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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杨韧 韩晓东等

  流行的观点是把环境保护的群众基础与环境哲学、生态伦理学相联系,认为道德是解决生态问题的瓶颈所在。然而无数事实证明人的道德是靠不住的,尤其当面对眼前强大的经济利益时。可以肯定,只有对生态资源拥有明确的权利特别是义务观念,才可能在根本上对环保这一持久艰难的工程有所作为。这就是法治的环保观点,也是现代公民社会的环保观点。

  拥有明确权利义务观念是现代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而中国人的传统文化心理,毕竟是有着以往专制集权统治方式下的臣民社会的印迹。这两种社会对人民的环境观念有着截然不同的影响。 

  臣民社会,人民无权参与到各种社会政治事务中去,更不可能从中受益,有限的生态资源成了强权者可以自由支配的私人财产。具有更长远影响的则是臣民心态,由于不享有对公共财产的受益权,他们并不负有积极维护环境的义务,对环保问题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人们在自给自足相对封闭的生产生活中,只注重眼前的个人私利,正如吴国盛先生断言:中国古代农耕文化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的破坏,是长江水患的根本原因。 

  依法治国下的公民社会,公民在法治的保护下享有对社会事务的普遍参与权,对社会公共利益享有平等权利,也当然地对维护社会健康发展负有责任。这样一种社会形态与自然环境存在着良性的相互作用:自然资源成了社会公共财富;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在宏观上保护生态资源,保证可持续发展;每一个体都是社会主人,每个人都负有主动维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公民在拥有对环境污染知情权的同时,参与各种维护环境的社会活动,同时对本地区的水体、植被、大气环境的保护做出贡献,尽可能多地履行环保义务。 

  我国公众生态环境意识较差已是不争的事实。 

  每年雨季前后有数万大军不顾政府禁令,开进内蒙古草原疯狂采掘发菜。他们以一斤发菜破坏20亩草地,一斤甘草令10亩草场退化为沙丘。 

  山西清徐县几百家暖气片厂在国道旁同时向空中排放大量粉尘和含硫毒气,仅仅因为这是该县第一大支柱产业。 

  这些置国法、置生态环境、置多数人受害于不顾,只为眼前利益的事,在我国法的权利义务精神还没有深入人心、成为人们自觉的行为准则时,是普遍现象。而拥有现代义务观的公民则不然。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美国以马里奥为首的声势浩大的反核动力工程行动。今天,美国工程师已经在日本建立了两个非常先进的核反应堆,但却未曾梦想能在本国付诸实施,这正是马里奥和他率领的环保公民的杰出贡献。他们认为:尽管核动力可以满足大部分的生活需要,尽管政府当局宣布“堆内溶化”对人的健康影响极其微小,核动力工程的建立依然可能会影响到生态环境,享受现代科技的同时必然在危害人类自己的生存。为此,他们甚至还结成联盟,只要当局停止核计划,就决定为核电站提供民间赔偿。 

  这个例子或许有些争议,然而关键的是一种心态,一种责任感。 

  我们反对污染,反对噪音,反对围湖造田,反对乱砍滥伐,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效果甚微。原因就在于只有少数的精英文化对此体认深刻,而广大公民仍停留在臣民社会的无意识状态。因而采取的各种防污措施,多是扬汤止沸,甚至出现一面保护生态环境另一面却又大肆消耗资源的现象。种种治标不治本的做法,不能从根本上拯救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 

  心态与理念的改革是充满斗争的,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但知其难而为之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让我们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所规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本文来自: 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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